⊙记者 刘昌源 卢丹 ○编辑 孙放
为丰富债券市场风险管理工具,维护债券市场合理秩序,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,7月30日,上交所、深交所分别发布《关于开展公司债券置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下称《通知》)。《通知》依据现有法律法规,从业务内容、操作原则、信息披露等方面对债券置换业务进行了规范。
业内人士认为,《通知》的发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债券置换业务,丰富市场主体债务管理工具及制度供给,有助于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,促进债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。
据了解,债券置换作为债券发行的一种方式,在境外市场已是较为成熟的债务管理工具,不同资信状况的发行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在市场化、法治化基础上实施债券置换。此前,银行间及交易所市场对债券置换业务分别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尝试,交易所市场已有相关项目落地。
《通知》首先明确了债券置换的内涵,强调要坚持市场化、法治化的置换原则。《通知》明确,债券置换是指发行人依照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及相关规则发行的公司债券(下称“置换债券”),置换在交易所上市或挂牌的公司债券(下称“标的债券”),仅可采用要约方式进行,要约对象应涵盖标的债券的全部持有人。债券置换应当遵循市场化、法治化原则,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在自愿、平等的基础上自主协商开展,置换过程不得侵害持有人的合法权益。
同时,《通知》对信息披露标准提出严格要求,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。相关要求包括:发行人应当在置换要约起始日前披露债券置换的详细方案,在要约期限届满后及时披露置换结果;标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置换事宜,及时披露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,并向标的债券持有人提示相关事项。
此外,《通知》还规范了债券置换程序,以保证业务有序进行。由于债券置换过程涉及置换债券发行、标的债券被置换后注销或摘牌等事宜,在结合市场前期试点实践的基础上,《通知》要求,参与置换的标的债券份额不得存在质押或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。《通知》还重点强调,对未接受要约的标的债券,发行人仍应继续按照标的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约定履行偿付义务;对接受要约的标的债券,则应及时注销。
据了解,目前深交所已先后发布债券购回和债券置换相关业务通知,逐步完善市场化、法治化债务管理体系,发行人可运用多种债务管理工具对存续债券进行主动管理,优化债务期限结构、降低财务成本、缓释信用风险。此外,深交所已推出债券回售撤销、回售转售等多项业务,为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开展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多样化选择。
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,下一步,深交所将继续按照证监会的要求,健全债券市场基础规则制度,防范化解债券信用风险,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,进一步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。
上交所也一直在积极探索多元化债务管理工具的供给和实践,支持和鼓励发行人、债券投资者等相关主体在市场化、法治化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多元化的风险管理工具,利用多种方式化解纠纷。